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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 号) 政策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选。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等省级人选。 (4)具有3 年以上担任世界500 强或国内500 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 (5)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主要政策: (1)对引进到青岛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实施购房安家补贴:符合上述第(1)、(2)、(3)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补贴。 (2)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 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 强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的,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执行。 (3)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 元的院士特殊津贴,住青院士津贴全额发放,聘任院士按在青工作时间发放。 二、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青厅字〔2011〕38 号) 政策对象: 经评审进入特区创业的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的项目。 主要政策: 特一类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论证评估,可给予不低于50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一类创业项目:科研或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经论证评估,最高给予5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二类创业项目:科研或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经论证评估,给予3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三类创业项目:科研或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人才,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或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经论证评估,给予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同时对创业满三年,在青自购住房的,经评估,分别给予特一类项目创业人才100 万元、一类项目创业人才50 万元、二类项目创业人才30 万元、三类项目创业人才10 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对“特区创业项目”在“人才特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租赁孵化器场地10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全额、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租房补贴。租赁加速器场地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每天每平方米1 元、第二年每天每平方米0.5 元、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 平方米。对“特区创业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特区创业项目”可优先通过青岛保税区办理进出口业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青岛英才211 计划(青办发〔2012〕19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以人才优势构筑青岛率先科学发展优势,以人才跨越推动青岛实现蓝色跨越,2012 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英才211计划”。 主要政策: “青岛英才211 计划”共有16 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分高端人才、重点人才和支撑人才三个层次实施。高端人才计划包括: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重点人才计划包括:青岛拔尖人才、青岛专家激励、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青岛金融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年科技人才奖励、青岛金蓝领培育、青岛乡村之星、青岛和谐使者计划;支撑人才计划包括: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和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 优惠政策包括: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支持服务三部分,其中,资金支持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原则上三年后适时退回,注入专项资金,循环使用。 (一)高端人才计划 1.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围绕新一代信息、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培育并择优资助20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开发专家,100个领军型科技创业创新团队。 主要政策: (1)政府补贴: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30~100 万元安家补贴;提供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60~120 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2)资金支持: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给予50~400 万元资金支持;我市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在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配套资金支持,短期和兼职人选享受50%的支持;驻青单位同等人选享受50%的支持。新引进的外省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经认定,可享受同等待遇。(3)配套支持服务:对创业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鼓励和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企业,3 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 万元的,再给予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及1000 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住房、税收等方面享受“一卡通”服务。 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突破现有政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对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办、创办企业,但有实质性创业创新成果在青转化的,经认定可给予扶持。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 2.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 着眼用好用活本土人才,激励各类高端人才立足青岛创业创新,为青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主要政策: 每两年面向全市组织开展一次突出贡献人才选拔工作,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 人,其中,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 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 万元,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 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 万元。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二)重点人才计划 3.青岛拔尖人才计划 围绕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现、培养、凝聚各行业领域中的优秀人才服务青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面向青岛行政区持续开展青岛拔尖人才选拔工作。 主要政策: 青岛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 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定期举办拔尖人才读书班、出国培训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 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退出管理期后授予其“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其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青岛拔尖人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4.青岛专家激励计划 建立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和特聘专家表彰奖励制度,面向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定期选拔表彰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评选一批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广泛调动国内外专家来青贡献聪明才智的积极性。 主要政策: 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誉证书,并一次性颁发2 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安排学术休假活动,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评选。对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评选认定,授予“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给予2 万元奖励。 青岛专家激励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5.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 围绕蓝色经济发展需求,面向全国,用10 年的时间,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培养3000 名博士后,博士后出站留青工作和创业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主要政策: (1)政府补贴: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30 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站5 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一次性奖励10-30 万元。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合作导师2 万元经费资助。对招收的博士后出站后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师5 万元奖励。为在站博士后发放每人每年3 万元,总额不超过6 万元的生活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如设站单位自行提供博士后公寓的,按每名博士后每年3 万元的标准对设站单位予以住房补贴。对自行租住其他住房的博士后,每年给予3 万元的住房补贴。博士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工作的,享受《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有关政策,可继续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愿选择不租住的,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3 万元的住房补贴。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青工作或创业的,配偶不随博士后来青的,两年内给予每月500 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为留青工作和创 .的博士后,分别 .放10 万元和20 万元的安家补贴,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2)资金支持:鼓励博士后出站后留青自主创业。对出站留青创业(或入驻市人才孵化器平台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期给予50~150 万元的创业资助。(3)配套支持服务: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 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6.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 立足企业发展需求,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带动作用,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在全市重点领域分批次建50个院士工作站、200个专家工作站,加快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 主要政策: 批准成立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 万元资金补助,对业绩突出的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工作站产生的科研成果,经核准,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 万元成果奖励。 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由市科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7.青岛金融人才计划 着眼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将金融人才引进纳入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专项引进计划。 主要政策: 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按照金融人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各类金融人才,为引进金融人才搭建服务平台,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在青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加强金融专业学科建设,加大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鼓励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突出培养财富管理人才,建设好中国(青岛)财富管理学院等财富管理高端培训机构,打造财富管理培训基地。 青岛金融人才计划由市金融工作办具体实施。 8.青岛名师名校长计划 在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以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引进50 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校长,100 名具有省特级教师及以上称号的高级教师。 主要政策: 对名师名校长一次性奖励2 万元,新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给予10~20 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 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养周期为5 年。 青岛名师名校长计划由市教育局具体实施。 9.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 围绕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医疗技术精湛、科研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引进100 名左右卫生领军人才、培育200 名优秀医学临床人才。 主要政策: 对优秀医学临床人才一次性奖励2 万元,新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10~20 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优秀医学临床专家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 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养周期为5 年。 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由市卫生局具体实施。 10.青岛文化名家计划 围绕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图书资料、美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文化经营管理、播音主持、编辑记者、图书出版、发行印刷等文化领域,培育引进一批能够引领青岛文化发展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文化艺术名家,50 名在国内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学术造诣的带头人,100 名在各专业领域里成绩较为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较大发展潜能的优秀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 主要政策: 对文化名家一次性奖励2 万元,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10~20 万元。青岛文化名家计划由市文广新局具体实施。 11.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 面向全市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培育选拔250 名在基础研究、教学科研、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表现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力争40 人入选国家、省中青年科技奖。 主要政策: 对青年科技人才人选一次性奖励2 万元,纳入青岛市高级专家人才信息库。推荐加入青岛市青年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及相关学术团体,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交流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奖项。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职务时,作为其晋升、评聘的参考依据。 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由市科协具体实施。 12.青岛金蓝领培育计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的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引进机制,培育选拔一批技能高超、贡献突出的技能人才,培养12 万名高技能人才,评选青岛市首席技师400 名左右,重点支持2.4 万名产业发展急需技能人才参加金蓝领提升培训。 主要政策: 青岛市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 元。对参加金蓝领培训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1200 元的培训费补贴;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600 元的培训费补贴。 青岛金蓝领培育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13.青岛乡村之星计划 立足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参照省乡村之星评选做法,开展青岛乡村之星评选,培育一批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主要政策: 乡村之星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不超过20 人,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 元。力争每届入选省乡村之星8 人以上。 青岛乡村之星计划由市农委具体实施。 14.青岛和谐使者计划 以培养造就一支数量足、结构优、能力强、素质高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目标,加大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开展和谐使者评选活动,每届评选不超过20 人,激励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政策: 和谐使者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 元。 青岛和谐使者计划由市民政局具体实施。 (三)支撑人才计划 15.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 面向国内外高校,大力吸引高学历毕业生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引进1 万名博士、10 万名硕士、100 万名本科毕业生;引领扶持不少于2 万名大学生创业,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数量增加到50个以上。 主要政策: (1)政府补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和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见习和培训补贴。普通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 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600 元/月,硕士研究生400 元/月。鼓励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4000 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创办企业的享受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月200 元,最长24个月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入驻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享受第1 年100%、第2 年50%、第3 年30%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招用1 人2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本人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800 元、最长3 年的住房租金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400元、最长3 年的住房租金补贴。市财政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100、80、50 万元的奖励资金。(2)配套支持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最高3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限最长2 年。 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16.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 按照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素质整体提升的原则,成立青岛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针对国内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储备计划,力争每年储备博士、硕士学历毕业生2000 人,本科学历毕业生1 万人以上。 主要政策: 进入储备中心的人才,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青岛市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扶持服务;可由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研究生学历博士、硕士毕业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通过高校毕业生岗位配置平台、人才中介机构及各类人才招聘会,帮助储备人才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实现高质量就业。对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211、985 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内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就业后可连续享受,总时间不超过3 年。对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在储备期内可享受每月310 元的生活补助。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从大学生储备中心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每招用1 人,给予企业1000 元的房租补贴。 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四、青岛市引进社会公共事业急需人才有关政策 政策对象:专项引才计划中涉及的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 主要政策: 对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经评估认定后,提供精装修100—110 平方米的周转房和10 万元安家补贴,免租金居住三年。三年后可按市场价继续租住周转房,或按照人才引进有关 .定领取安家补贴。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青人社字[2013]12 号) 政策对象: 1、符合青发〔2008〕19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院士、专家、学者、科研人才、文艺名家、教学名师、医疗骨干、知名教练、重要奖项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3、近两年通过全市公开招聘未招到且难以通过人员调配满足需求的专业人才或为实现我市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专业人才。 主要政策: 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 其中,对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对紧缺专业人才的招聘可以采用面试前置的方式进行,按不低于1:3 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特殊专业且报名人员较少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比例),再经笔试或专业测试、体检、考核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青人社发[2011]36 号) 政策对象: 本意见的人员实施范围为受聘在事业单位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等。单位因工作亟需,柔性引进、临时聘用的紧缺人才,可参照执行。 主要政策: (一)协议工资。协议工资水平,根据拟聘用或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并综合考虑预期效益及其周期性、引进人才的生活成本、提高单位引进人才的吸引力等因素确定,可适当高于相关地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事业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协议工资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三年。协议工资合同作为单位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效益工资。由单位在保证特殊人才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贴补贴的前提下,经严格考核,在其创造的实际收益中合理确定特殊人才应享有的分配收益。 (三)项目工资。项目工资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完成项目的具体要求、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入兑现办法等事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小组成员,可通过内部竞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在项目管理期间,单位应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小组成员逐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小组协商确定。对于完成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可分阶段兑现部分收入,但最多不超过项目工资的40%,其余部分必须待项目完成后兑现。 (四)年薪制。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特别奖励和风险抵押金等四部分。基本年薪按全部年薪的30-40%确定,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可部分兑现年薪或不兑现效益年薪。年薪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才年薪可按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掌握。 (五)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可实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形式。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通过享有股权、期股(权)、提成、奖金等形式参与分配。具体享有的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七、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 号) 主要政策: (1)建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引导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 万元天使投资支持。 (2)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组建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 万元贷款担保。 (3)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 (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60-140 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4)允许和鼓励在青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到孵化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 (5)应用职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转化所得的收益,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ࠀࠆࠈࠨࠪࠬࣘࣚनपऴशड़फ़পবਊ਌쿛럃龫螓潻坣㽋3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ⱊ伀ॊ倀ॊ儀Ŋ漀Ĩ䩡,䌗ⱊ伀ॊ倀ॊ儀Ŋ漀Ĩ䩡,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ᄀ਌ਫ਼੠૜૞૨૪௔௖ഈഊർൾහෆැිฆ쿛럃龫螓潻坣㽋3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䌗⁊伀ي倀ي儀ي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䌗⁊伀੊倀੊儀୊漀Ĩ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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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䩃䩡䡋䡭Љ䡳Љ䡮ࠄ䡴ࠄ䡟Ё$䁁￲¡$ࠀ默认段落字体<䀠ò<ࠀ页脚②̀$⑇ഀࣆȀ္⁲ȁ䩃䩡ࠀ਌ฆᕸᧆ►ⷼ㈨㕒㢂㰊㻨䕈䪄䶆唰塸-./0123456789:;<=ࠀഊᘺⴘ㎊㦊㹲䤪亚塸>?@ABCDEFGဂ㰀(ᄀ䜀逖Ȁ؂ԃԄ̂蜄z ࢀ＀吀椀洀攀猀 一攀眀 刀漀洀愀渀ⴀ逄蘁Ȁ؁̀āā́輀بĀЀ謀卛O㄀逄蘁ȀԋȃЂȂ蜄劀༼ᘨἀЀ글潟얏톖ž㔀逄Ȁ؋̄ЅȄ$.寡`⧀＀ā ⠀吠愀栀漀洀愀㔀途ȁԀąĂ؇Ԃ€匀礀洀戀漀氀㌀逤āȀ؋ȄȂȂ$*䏠xী＀@＀䇿爀椀愀氀ⴀ逄蘁Ȁ؁؉āā뼁婢콼ᘸĀЀ턀厞O㼀逴āȀ̇ȉԂЂ$*䏠xী＀@＀䏿漀甀爀椀攀爀 一攀眀㬀逄ȁԀ€圀椀渀最搀椀渀最猀崀遄蘁̊Ԁ Ā฀ဈЀ뤀捥ཫݜ譨彛䜀䈀䬀䄀爀椀愀氀 唀渀椀挀漀搀攀 䴀匀䄀逴蘁Ȋ؁̉āāā฀ဈЀ＀譎彛䜀䈀㈀㌀㄀㈀＀譎[㜀逤ȀԏȂЂȃ$¢¬ŀ鼀 䌀愀氀椀戀爀椀䄀逴蘁Ȋ؁̉āāā฀ဈЀ眀卩彏䜀䈀㈀㌀㄀㈀眀卩Oⴀ逴蘁Ȁ؁؉āā뼁婢콼ᘸĀЀ眀卩O䄀途ȀԄԃ؄ȃ$¢$B鼀 䌀愀洀戀爀椀愀 䴀愀琀栀䤀逄蘁Ȁ؋ȄȂȂ$￿￿￿㿩＀㼁`＀䇿爀椀愀氀 唀渀椀挀漀搀攀 䴀匀ⴀ逄蘁Ȁ؁؉āā뼁婢콼ᘸĀЀ＀譎[＀ዿ̀䐀㉎Ȁ栀瀀Ȁ栀瀀 ЀĀ蠈ꐀ적桑ⴀ쳔♬§ĀĀĀЀ̀ĐĀĀĀ℀̀娀☀℀⤀Ⰰ⸀㨀㬀㼀崀紀ꠀ뜀윀줂ᔂᘠᤠᴠ☠㘠ĢȰ̰԰रରര༰ᄰᔰᜰİ˿߿৿೿໿᫿᯿῿㷿䃿峿巿廿ÿ⠀嬀笀뜀᠀ᰠࠠਰరะူᐰᘰ࠰໿㯿寿ÿࠀꀇ됅鰀Ȁኀ⤀￰ďĀ?ꠀ✀ᜪ㈀ĀĀЀ᐀ĀĀЀЀ㰀(＀￿࿿䛰؀ᣰȀȀȀĀĀȀ匀଀Ự耀Ё脀鰁茀묁쀀猁쎜쬀́>€Ё0(Ѐ0Ё฀Cƍſ ǿ̿䃿